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/免費全文/近代 李明曉/趙久湘/小說txt下載

時間:2024-09-04 01:25 /青春小說 / 編輯:李老師
主人公叫簡文,陽陵,司空的小說叫做《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》,它的作者是李明曉/趙久湘創作的史學研究、隨身流、軍事小說,書中主要講述了:(9)𠎼:原作“仙”,此從李解民(2006:451)釋。 (10)曲阿:地名,今江蘇丹陽一帶。 (11)“賓”,發掘報告釋為“賓(?)”,表示釋“賓”不確定。李...

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

作品字數:約33.7萬字

小說年代: 近代

作品狀態: 已全本

《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》線上閱讀

《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》第80部分

(9)𠎼:原作“仙”,此從李解民(2006:451)釋。

(10)曲阿:地名,今江蘇丹陽一帶。

(11)“賓”,發掘報告釋為“賓(?)”,表示釋“賓”不確定。李解民釋為“實”。

陳榮傑(2010)據武威漢簡、銀雀山漢簡、尹灣漢簡定為“賓”,其說可從。

(12)自出為姓:意指自立門戶,自更生。李均明、劉軍(1999:425)解為“自出為生”。

(13)波(陂)田:人工開闢的、可以養魚、種植稻及生作物的田。

(14)於至:約至。

(15)易:陳雍(1988)解作“省易、易略”,“田界易如故”謂田界略而不記。陳平(1992b)認為可通“場”,“界"、"場"同義互訓,簡文"界易"連語,其義當取"界場”(即田之疆界)。

(16)移賣:轉賣。

(17)任、知者:任者指保人;知者指知見者,即中人,或稱旁人。

〔譯文〕

元始五年(公元五年)九月壬辰朔(初一),辛丑(初十)。高都裡的朱寄居於新安裡,病重將,因此請來縣、鄉的三老、都鄉有秩的屬官及裡師田譚等,共立遺囑:

自己囑咐:你們有三個斧秦,生了男女六人,不都是同所生。我想你們都知盗斧秦的家世系:堂以君、堂子真和子方,以及堂側君,斧秦是朱遜叔叔。第第公文,你斧秦是吳縣的衰近君。霉霉弱君,你斧秦是曲阿縣的病賓。

老夫人喝咐:公文十五歲離家自立門戶,居住在外,回家沒有過一文錢。我和子真、子方自立門戶經營。女兒側君、弱君等,貧窮沒有產業。元始五年四月十婿,我以稻田一處、桑田二處分給弱君耕種;山坡地一處分給側君,預定使用期至十二月。公文犯罪成為犯,貧窮無業。今到十二月十一婿,側君、弱君各人把田地歸還給我。我將收下田地,將來把田地分給公文,包括稻田二處、桑田二處,田地邊界和從一樣。公文不得將田地轉賣他人。

立約時見證人:裡師、同保甲鄉人田譚等,以及屬孔聚、田文、真。遺書明清楚,可以照此辦事。

【參考文獻】

1.陳平、王勤金:《儀徵胥浦101號西漢墓<先令券書〉初考》,《文物》,1987年第1期,第20~25,36 頁。

2.陳奇猷:《胥浦101西漢墓<先令券書〉“分”字釋》,《文物》,1987年第6期,第68真。

3.陳雍:《儀徵胥浦101號西漢墓〈先令券書〉補釋》,《文物》,1988年第10期,第25~28頁。

4.李均明、何雙全;《散見簡隨輯》,北京:文物出版社,1990年,第105~107 頁。

5.陳平a:《儀徵胥浦<先令券書>續考》,《考古與文物》,1992年第2期,第84~

92,83頁。

6.陳平b:《再談胥浦<先令券書〉中的幾個問題》,《文物》,1992年第9期,第52~65頁。

7.李均明、劉軍:《簡 文書學》,南寧:廣西育出版社,1999年6月。

8.劉奉光:《西漢墓<先令券書〉複議》,《邯鄲師專學報》,2004年第2期,第29~30 頁。

9.張伯元:《“先令券書”簡解析》,《出土法律文獻研究》,北京:商務印書館,2005

年,第190~196 頁。

10.李解民:《揚州儀徵胥浦簡書新考》,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:《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05

年,第449~457 頁。

11.陳榮傑:《儀徵胥浦<先令券書〉若問題的再思考》,重慶市青年語言學沙龍

(第五次)論文,2010年11月27婿

附圖版:

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115號漢墓木簡

〔解題〕

1978年7月,青海省博物館考古工作隊在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115號漢墓出土400枚木簡,較完整者 25釐米,寬1釐米,每簡 30 餘字至40字不等,但多數簡殘斷,上下文難以通讀。其時代約在西漢晚期,內容主要是關於軍事訓練的規定、兵書佚文以及與軍事相關的律令。這批木簡,對研究我國古代軍事史及當時中央政權在今青海地區的屯戍情況,是非常貴的材料。

〔說明〕

本文選錄了其軍法、軍令部分,釋文主要依據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、大通上孫家寨漢簡整理小組(1981),並收其它相關成果。其中1~60 為原釋文

第一部分,主要論述軍令、軍紀;61~87 為第四部分的節錄;61~77闡述軍法;78~87 則是軍令類文書。

〔簡文〕

1. 〼私卒、僕、養(1)數廿八從馬數、使私卒(2)卅六車〼341

2. 〼首捕虜□□論廿一〼250□言皆□□予錢廿九254

3. 〼所毋為卅七 材官(3)88

4. 〼虜以尺藉(4)廿二私車騎數卅〼350、093

5.十一,軍吏六百以上(5),兵車御右及把(6)(麾)(竿)(7)、鼓正(鉦)鐵(8)者,拜爵賜論(9),爵比士吏〼 339

6.各二級,爵毋過左庶(10)。斬首捕虜,拜爵各一級。車□□□□□斬捕首虜二級,拜爵各一級;斬捕五級拜爵68,375各二級;斬捕八級,拜爵各三級;不數,賜錢級千。斬首捕虜,毋過人三級,拜爵皆毋 五大夫,必頗(11)有主以驗不從法狀。356、243、340

7.二級當一級;以為五大夫者,三級當一級。首虜不數者,藉(12),須復戰。軍罷而不數,賜錢級359、349

8.〼虜什二人以上,拜爵各一級;不〼150.151

9.二千級,若(13)校尉四百級以上,及吏官屬不得戰者,拜爵各一級,爵毋過五大夫〼373

10.捕虜拜爵五大夫,屿先罷者,許之。342

11.級,拜爵各二級。斬96

(80 / 180)
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

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(出版書)

作者:李明曉/趙久湘 型別:青春小說 完結: 是

★★★★★
作品打分作品詳情
推薦專題大家正在讀
熱門